電力
為確保未來電力之供給,提供我國所需之電力,經統計至 2014年底,台灣電力公司全系統裝置容量為40,787千瓩,較上年增加率為-1.0 %。自1995年開始,政府開放民營電廠之設立, 至2014年底,完工商轉之民營火力電廠計有9家,裝置容量為779萬 瓩,在我國應無電力供給短缺的問題。且政府自2005年7月起實施「推動供電可靠999方案」,以提高供電可靠度及減少用戶停電時間,使得我國的電力供應更穩定及可靠。
與工商業用電有關之電費,係按月依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瓩數計算)與流動電費(按實用電度計算)之總和計收。由於我國地處亞熱帶,夏季之用電量遠高於冬季之用電量。費率為下列兩者之一:
- 非時間電價:夏月與非夏月之電價不同。夏月係指6月1日至9月30日,而非夏月則係指夏月以外時間。
- 時間電價:除分為夏月與非夏月之外,另按照時段之不同採取不同之電價,亦即劃分為尖峰時間、半尖峰時間、週六半尖峰時間與離峰時間。
現行電價按供電電壓劃分為低壓供電與高壓供電兩大類,其中一般工商業用電場所之電價適用範圍如下:
臺灣工商業用電場所之電價適用範圍
供電電壓 |
分類 |
適用範圍 |
適用實例 |
低 壓 |
電力用電 |
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契約容量未滿100瓩者。 |
中小型工廠、機關、醫院、學校、超商及小型商場 |
高壓以上 |
高壓用電 |
生產或非生產性質用電場所之電燈、小型器具及動力,契約容量在100瓩以上者。 |
大型工廠、機關、學校、銀行、百貨公司 |
特高壓用電 |
超大型工廠、捷運、機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