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在臺曾設有戶籍,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二、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未具有僑民役男身分且在臺曾設有戶籍者,屬一般役男身分,應依國內役男辦理緩徵方式,向就讀學校申辦;畢業或離校後,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就讀學校未經立案或無學籍者不得緩徵;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28歲仍未畢業者或年齡逾33歲仍未畢業者也不得緩徵。例如取得國外學士學位後,再回國就讀學士學位或學士後醫學、法律等學系課程者,是不符合兵役緩徵條件。
四、為配合政府僑教政策,僑民役男經依規定輔導回國就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期間,依內政部93年2月6日臺內役字第0930094390號函規定,得不計算其在臺居住時間;惟如果已具大學畢業學歷者,再就讀國立師範大學僑先部期間,則須列計在臺居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