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規定定期接受健康檢查:(詳情請見勞動部網站)
(一) 外國專業人員:外國人在臺申請在臺工作擔任補習班教師,應檢附經中華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3個 月內有效期限內之體檢證明,如該健康檢查證明為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代表處驗證。
(二) 移工:移工應於進入中華民國國境後3個工作天內及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由雇主安排前 往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二、應於期限內辦理外僑居留證:持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於入國後15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至居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或委託代辦。
三、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一)外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所得高低介於5%至40%。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外國人可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者,2021年度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8萬4,500元以下,亦毋需扣繳。
(二)外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係「非居住者」身分,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應為外國人採就源扣繳完納稅捐。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薪資所得的6%扣繳稅款,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基本工資 1.5倍者,按薪資所得總額的18%扣繳稅款。
(三)如外國人來臺係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是「居住者」 或「非居住者」,雇主於給付時都不會代扣稅款,但外國人仍應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稅。
(四)外國人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居超過90天,應於隔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如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申報,稅捐單位受理申報案,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並依程序辦理退稅。
(五)外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將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未依法辦理申報者,將處補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四、應依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契約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外籍勞工母國文字之譯本。
五、如何辦理加、退勞工保險:詳情請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中文網址: https://www.bli.gov.tw/ 英文網址: https://www.bli.gov.tw/EN/)
(一) 加保: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之外國人即為「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雇主應於其「到職之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保險。至受僱於僱 用勞工4人以下之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或其他各業之外國人,雇主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二) 退保:外籍勞工期滿離職、自願提早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由事業單位(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退出勞工保險。
六、如何辦理加、退全民健康保險:(詳情請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一) 加保:所有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均須加入健保。由雇主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分區業務組辦理健保事宜。
(二) 退保:外籍勞工於期滿離職、或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
七、工資、工時之勞動條件規定:(詳情請見勞動部網站)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不論本國或外國人,只要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從事工作(如製造業、營造業等)時,其工資、工時、請假、加班、資遣等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現行相關規定摘要如下:
1. 基本工資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
2. 正常工作時間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3. 延長工作時間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 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4. 加班費:
(1)平日: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其於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2)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二) 未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規定:不論本國或外國人,如受僱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如受僱於家庭從事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等工作)時,其工資、工時、請假、 加班等事項,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